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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May 8, 2026

质量保证与不符处理条款

1. 质量标准基准

1.1 卖方保证所交付车辆的质量以买卖双方共同确认的、由卖方在交易前提供给买方的《车辆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唯一书面基准,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VIN)、初次登记日期、表显里程、事故泡水火烧记录、核心部件状态、路试数据及外观内饰评级等关键指标。

1.2 报告由卖方合作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该检测机构具备相关行业资质。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报告内容视为双方对车辆质量的最终约定标准。

2. 检验与通知期限

2.1 买方收到车辆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对车辆进行检验,以确定其质量是否符合报告所述标准,通常为收到车辆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

2.2 如买方在检验中发现车辆与报告存在实质不符,应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通知卖方,并附上支持性证据(如照片、视频、本地第三方检测报告)。

2.3 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卖方的,视为车辆质量符合报告所述标准,买方丧失后续就此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此检验义务与通知义务是买方主张救济的前提条件。

3. 救济权利

当车辆经核验确实存在与报告实质性不符且该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救济方式:

3.1 换车

卖方应自收到买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买方交付一台品牌、型号、年份及车况等级与原合同约定相当或更优的替代车辆。替代车辆也需提供与之相符的检测报告,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清关及检验费用)。

3.2 退车退款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并核实确认车辆实质上不符合报告标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车款及相关合同费用。买方应配合将车辆退回卖方指定的地点,回程运费由卖方承担。

4. 价格减让

如果车辆质量与报告不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减价,减价额按实际交付车辆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报告标准的车辆价值之间的比例计算。买方采取减价措施后,不影响其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5. 条件与限制

5.1 实质性不符鉴定:若双方对车辆是否发生实质性不符存在争议,应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为终局性依据。

5.2 买方在行使换车或退车权利前,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合理保全,确保车辆处于与收货时基本一致的状态(正常使用损耗除外)。

5.3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条款的换车或退车约定:

· 车辆产生的不符问题是由于买方使用不当、意外事故或未按厂商指导进行保养所致;

· 买方在检验期限届满后对车辆进行的改装或维修直接导致争议的产生。

6. 法律适用

本条款的解释与执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于CISG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卖方营业地所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双方确认,其营业地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排除适用,否则CISG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

7. 争议解决

因本条款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根据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国际商会仲裁院],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卖方指定所在地]。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